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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yóu xì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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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遊戲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關連字詞
相似詞: | 1.嬉戲、玩耍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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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yóu xì |
解釋:
嬉笑娛樂。《文選.司馬相如.上林賦》:「於是乎遊戲懈怠,置酒乎顥天之臺。」《紅樓夢》第五八回:「當下各得其所,就如倦鳥出籠,每日園中遊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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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遊戲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Jeux |
作者: | 曾淑玲 |
日期: | 2004年11月 |
出處: | 舞蹈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舞名。為獨幕的舞蹈詩篇。由狄亞格烈夫俄國芭蕾舞團(Les Ballets Russes de Serge de Diaghilev)於 1913年5月15日,在巴黎的香舍里榭劇院(Theatre des Champs-Elysées)首演。尼金斯基(Nijinsky)編舞,德布西(Debussy)作曲,巴克斯特(Bakst)舞台設計。這個作品可以說是狄亞格烈夫俄國芭蕾舞團第一個具現代風格的作品。內容描述一位男孩同時愛上兩位女孩的感情世界,在不能真正確定所愛之下,三個人終於分道揚鑣。首演時由尼金斯基、卡薩維娜(Karsavina)及修樂爾(Shollar)三位舞者,來詮釋劇中三位主人翁。在尼金斯基後不同的《遊戲》版本,有1920年波爾林(Börlin)為瑞典芭蕾舞團(The Swedish Ballet)編導的版本、1963年達瑞爾(Darrel)為西方劇院芭蕾所編的版本、1966年塔拉斯(Taras)為紐約市立芭蕾舞團(New York City Ballet)所編的版本、1973年瓦特(Walter)為杜塞多夫芭蕾舞團(Ballet Düsseldorf)所編的版本,以及1977年薛克(Van Schayk)為德國芭蕾舞團所作的版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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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 Horst Koegler《The Concise Oxford Dictionary of Ballet》1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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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遊戲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基本資料
英文: | Play |
作者: | 賈馥茗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遊戲」指心靈或身體活動並無其他目的,只是活動而已;故而活動並無嚴肅性,只是恣意嬉戲,和工作的性質相反。 遊戲具有生物、心理和社會三方面的意義。生物方面的意義,斯賓塞(H. Spencer, 1820~1903)曾說遊戲是在於消耗過剩的體能,多是一些模仿活動,最後可能消耗大量體力,成為相當辛苦的活動;有時在環境壓力下,由遊戲而勞倦,可使對壓力的感受減輕,即是在活動到筋疲力竭之後,無暇再計及壓力。或者以為遊戲是一種生物性的衝動,許多動物都靠遊戲以鍛鍊體能,做為生活的準備,尤其見於人類的幼兒和幼小的動物。 心理方面是繼生物的意義之後,在遊戲活動中,可以得到樂趣,即是遊戲者在於「自娛」。依此意衍伸,莫瑞(H.A. Murray, 1893~1988)提出遊戲是人的一種需要(need)的說法。莫瑞以為人有多種需要,遊戲即是其一;因為遊戲不僅在消耗過剩的體能,同時也使人得到輕鬆,以調劑工作的疲勞;而且遊戲不限於體能活動,心靈的活動以至語言之出於幽默方式的,都可視為遊戲;再進一步,人類更發明了許多遊戲方式,是在兒童的遊戲之外,擴展到成人期,終人之一生,常常從事遊戲活動,否則生活將陷於枯燥無味。 在社會方面,從兒童模仿成人的活動,已經含有社會性的意義,用以伴隨因生長發展需要練習體能,消耗過剩的精力,並逐漸學習與人合作,及共同活動的規則;以至成人的各種遊戲,多需要伴侶或同伙,使遊戲也成為促成社會合作的因素;而由遊戲促成的合作,往往比只因工作而生的合作,更有凝聚力。 此外在人類文化的演進方面,遊戲可能是藝術創造的主要因素。在繪畫、音樂以至雕塑和雕刻,最初可能只是出自於遊戲,然後才進步到美學,發展出技巧和原理,馴至在文學中,也出現了遊戲文章。 從遊戲本身說,原來是除了遊戲以外,並無其他目的。從遊戲的類別和方式看,其中先含著一種悠閒的情趣,這種情趣縱使不稱之為衝動,也有一種鼓舞的力量,驅使人尋找樂趣,因而應用思考,再生出行動,乃是一種富有創造的歷程,待到出現在實際行動,或者成為一種方式,或者製造出成品,成了另一種成就,充實並調劑了生活。不過有些演變成賭博性的遊戲,因為變了質,已經逸出遊戲的範圍,便和真正的遊戲不能同日而語了。 就遊戲的特質和類型而言: 1.遊戲的特質 凱窪(Roger Caillois)與懷金格(Johan Huizinga)兩人是最受一般文化、社會學者推崇的遊戲學家。對於遊戲的特質,兩人之主張或有些差異,然仍有其一致之處,包括如下共同的主張: (1)自由的(free):遊戲的參與是自願的、非義務的,參加者能自動自發的自由選擇某些活動。 (2)特定時空(separate):遊戲者在一定的時間、空間內進行遊戲,但也必須在一定的時間、空間內結束遊戲。如在籃球場進行籃球活動,在規定的比賽時間內完成活動。而此特定的時間、空間應有具體的規定。 (3)不確定性(uncertain):遊戲的過程與結果,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不確定性,使參與者體會懸疑、緊張的情境。 (4)非生產性(unproductive):遊戲不生產任何物質或創造任何財富。雖然在遊戲時,遊戲者之間可能會有物質或金錢的交換,但遊戲結束時,物質或金錢之總和並未有所增加,亦無新產品之誕生。 (5)規則引導(governed by rules):遊戲時必依遊戲者彼此自行設定的規則,或自願接受他人訂定的遊戲規則,否則遊戲即無共同行動之準則。遊戲規則有其獨特的適用範圍,且其內容常因參與者之意見與約定而異。 (6)虛構(make-believe):遊戲並非實際營生生活的一部分,它自成一想像、假裝或模擬的世界,但又將此世界視為真實。譬如玩家家酒的遊戲,雖然僅只是實際家庭生活的模擬,但遊戲者卻扮演真實家庭世界裡的角色行為。 2.遊戲的類型 懷金格將遊戲分為以表現為主的遊戲與以競爭為主的遊戲。凱窪則認為遊戲有下列四種類型: (1)競爭性(agon)的遊戲:競爭性的遊戲,是指遊戲者在公平、機會平等的規則保障下,憑藉遊戲者的能力戰勝對手。這種遊戲,本質上蘊含了努力、專注、毅力以及求勝的意志。如各種運動競賽、棋賽等。 (2)機運性(alea)的遊戲:機運性的遊戲與競爭性的遊戲相同之處,在於兩者均有公平的規則以為評判的標準,但本質上兩種遊戲有所不同;競爭性的遊戲靠努力與能力決定勝負;機運性的遊戲則靠運氣決定勝負,遊戲者靠的不是意志、能力、努力工作或長期的訓練,靠的是運氣。如賭博、彩券與擲骰子等。 (3)模仿性(mimicry)的遊戲:是指遊戲者沉浸在想像的國度裡,忘記或暫時隱藏自己,模仿成別的角色,故意相信自己已是另外一個人。如小孩子的家家酒遊戲、嘉年華會的面具狂歡、化粧晚會或戲劇等均是。 (4)暈眩性(ilinx)的遊戲:是指遊戲者在遊戲中製造知覺上的失衡,使意識陷入官能性的混亂狀態,沉於失魂、緊張、痙攣與狂喜的情愫中,追求某種暈眩的感覺,如大人幫小孩子轉圈圈、盪鞦韆、壁岩攀爬、摩天輪或雲霄飛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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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遊戲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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