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奏鳴曲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zòu míng qǔ |
解釋: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奏鳴曲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
|
注音: | |
漢語拼音: | zòu míng qǔ |
解釋:
器樂曲的一種類型。早期有單樂章,十八世紀發展成複合曲式,通常為三到四樂章。為英語sonata的意譯。古典時期以後的奏鳴曲,第一個樂章多為奏鳴曲式,中間樂章為歌謠體的慢板、小步舞曲或詼諧曲,終樂章通常為輪旋曲。由鋼琴獨奏或搭配一件管、弦樂器合奏,例如鋼琴奏鳴曲、小提琴奏鳴曲、長笛奏鳴曲。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奏鳴曲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Sonata |
作者: | 李小華 |
日期: | 2004年11月 |
出處: | 舞蹈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樂曲類型名。奏鳴曲是指含有幾個樂章以上的樂器曲,這種樂曲從十七世紀開始流行了幾世紀。「奏鳴曲」一詞隨著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形式及意義,而多數的奏鳴曲都是器樂作品為主,但例外者如孟特威爾第(Monteverdi, 1567-1643)的一首用人聲的奏鳴曲《Sonata Sopia ""Sercta Maria""》(1610)是用人聲的。十七和十八世紀也有為管弦樂而作的奏鳴曲。而奏鳴曲和奏鳴曲式(Sonata Form)非同等樂曲類;「奏鳴曲式」是指古典樂派時期的奏鳴曲中之第一樂章的內部結構,「奏鳴曲」者是樂曲名稱。其歷史可追溯至1600年以前,原指器樂曲之意,十三世紀的文學中曾提到各種不同的Sonada。英國伊莉莎白一世時期的戲劇演出前有一段稱為Sennet的演員入場號角,也算是早期奏鳴曲之一種。路易士米蘭(Luis de Milán)在他的《中提琴教師》(El Maestro, 1536)一書裡,把Sonada形式應用在巴望舞曲和幻想曲中。十六世紀後半葉許多義大利的魯特琴曲都記有Sonata舞曲。到巴洛克時期,一種新的「純器樂奏鳴曲」興起,它別於過去,這些純器樂奏鳴曲有為鍵盤樂器或為樂器而作的。巴洛克早期(約1650年以前)的奏鳴曲與歌曲(Canzona)極相似,都是由幾個對比樂段構成,但奏鳴曲著重於演奏技巧的展示,當時名作曲家包括:法瑞那(Carlo Farina, ca. 1600-1640)、馬利尼(Biagio Marini, ca. 1587-1663)、許梅爾哲(Johann Heinrich Schmelzer, ca. 1620-1680)和畢貝爾(Heinrich Biber, 1644-1704)。1650年開始有兩種奏鳴曲盛行:教堂奏鳴曲(Sonata da Chiesa)和室內奏鳴曲(Sonata da Camera)。前者適用於教堂或較嚴肅的場合演出,為純音樂作品;後者是室內樂作品,以舞蹈組曲為主。重要的作曲家包括:卡薩悌(Maurizio Cazzati, ca. 1620-1677)、韋塔利(Giovanni Battista Vitali, 1663-1692)、柯隆比(Giuseppe Colombi, 1635-1694)和玻農契尼(Giovanni Bononcini, 1642-1678)。十八世紀歐洲作曲家如泰勒曼(G. P. Telemann, 1681-1767)、巴赫(J. S. Bach, 1685-1750)、韓德爾(F. G. Handel, 1685-1759)和雷克萊(Jean Marie Leclair, 1697-1764)都應用教堂奏鳴曲形式創作獨奏或三重奏奏鳴曲。當時義大利的奏鳴曲有五至八個樂章,但塔悌尼(Giuseppe Tartini, 1692-1770)和洛卡泰里(Pierto Locatelli, 1695-1764)卻喜用三樂章形式,後來此形式成為古典時期奏鳴曲的標準形式。該時期尚有無伴奏奏鳴曲(如巴赫創作了很多無伴奏小提琴及大提琴奏鳴曲)和德國的報時曲(Turmsonate)。古典時期奏鳴曲特色是以鍵盤樂器為主,重要作曲家有多美尼哥.斯卡拉第(Domenico Scarlatti, 1685-1775)和艾曼鈕.巴赫(C. P. E. Bach, 1714-1788)。前者的奏鳴曲以大鍵琴為主,用單樂章二段曲式,後者則用快-慢-快三樂章標準式,其作品除大鍵琴外,還有早期為鋼琴(Jontepiano)而作的。而後輩重要奏鳴曲作曲家是:海頓(F. J. Haydn, 1732-1809)、莫札特(W. A. Mozart, 1756-1791)和貝多芬(L. Van Beethoven, 1770- 1827)。他們創作了很多傑出的鋼琴奏鳴曲,及很多表演專用奏鳴曲(以鋼琴伴奏小提琴、大提琴或法國號)。古典時期的奏鳴曲除標準的三樂章外,還有四樂章(快板-慢板-梅呂哀舞曲-快板)形式和輪旋曲式(Rondo)。其第一樂章都應用奏鳴曲式。貝多芬也創作過只有兩樂章形式的奏鳴曲。浪漫時期的舒伯特(F. Schubert, 1797-1828)、韋伯(Carl Maria Weber, 1786-1826)和孟德爾頌(Felix Mendelssohn, 1800-1847)都曾創作鋼琴或鋼琴與小提琴合奏的奏鳴曲。但自1827年貝多芬去世後,後繼作曲家不太熱衷於此類創作了,其原因可能是:一、職業演奏家取代了音樂業餘愛好者,奏鳴曲成為專業音樂會曲目。二、大眾對喜愛的音樂形式有所轉變,出版商也減少印製奏鳴曲。三、鋼琴小品流行,大眾較喜精緻簡短的鋼琴曲。四、奏鳴曲已被貝多芬發展到極限,年輕作曲家感到沒有什麼可發展了,他們把奏鳴曲作曲技巧轉用至交響曲創作上。二十世紀初,起部份作曲家如德布西(C. Debussy, 1862-1918)、斯克里亞賓(Alexander Skryabin, 1872-1915)、艾維茲(Charles Ives, 1874-1954)和貝格(Alban Berg, 1885-1935)重新對奏鳴曲產生興趣,他們探索新的和聲、音程及音樂組體,開拓新的音樂表現方向。1920-1940年間有許多創作奏鳴曲的作曲家被誤稱為新古典主義,其實他們不只在引進巴洛克時期的音樂,同時也應用那時期的節奏及對位形式,最顯著的是斯特拉溫斯基(I. Stravinsky, 1882-1971)於1924年的鋼琴奏鳴曲和巴爾托克(B. Bartók, 1881-1945)的《為雙鋼琴和打擊樂器而作的奏鳴曲》(Sonata for Two Pianos and Percussion, 1937)。另外馬悌努(Bohuslav Martinü, 1890-1959)、辛德密特(Paul Hindemith, 1895-1963)和浦浪克(Francis Poulenc, 1899-1963)也創作奏鳴曲。1940年後,許多作曲家將所作的奏鳴曲改為別的音樂標題,1960年後,多數作曲家不再使用奏鳴曲創作。 |
|
參照: Don Michael Randel Ed.《The New Harvard Dictionary of Music》1986.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奏鳴曲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基本資料
英文: | Sonata |
作者: | 羅基敏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奏鳴曲一字早在十三世紀已出現,至巴洛克時期則泛指所有的器樂曲,而不論其樂章數目之多寡,以有別於聲樂作品。巴洛克時期的奏鳴曲因其演出地點、使用樂器之不同,可以分為教堂奏鳴曲(Sonata da chiesa)和室內奏鳴曲(Sonata da camera)。前者在教堂中演奏,以管風琴為主要樂器,經常為四樂章「慢-快-慢-快」的結構;後者乃巴洛克時期重要的宮廷音樂,大鍵琴為主要樂器,樂章數目不一,經常由不同之舞曲串接而成,有如巴洛克時候的組曲(Suite)。在器樂開始獨立發展的巴洛克時期,幾乎所有的作曲家都曾為不同的樂器寫過奏鳴曲。 古典時期可說是奏鳴曲發展的黃金時期,海頓(F. Joseph Haydn)、莫札特(W.A. Mozart, 1756~1791)、貝多芬(Ludwig van Beethoven, 1770~1827)是重要的作曲家。以司卡拉第(Alessandro Scarlatti)的義大利序曲為標準的三樂章「快-慢-快」結構逐漸形成,而四個樂章則演變成「快板-慢板-詼諧曲-快板」的形式,含有三段:呈示部、發展部、再現部的曲式,稱為「奏鳴曲式」。古典時期奏鳴曲的第一樂章幾乎是使用奏鳴曲式,第二樂章通常用奏鳴曲式或三段式,第三樂章為三段式,終樂章則為奏鳴曲式或輪旋曲。在樂器使用方面,古典時期奏鳴曲的發展以鍵盤樂器為重,大量的鋼琴奏鳴曲於此時誕生。除此以外,亦有許多其他樂器為主、鋼琴為輔的奏鳴曲作品,奏鳴曲和鋼琴的使用幾乎脫不了關係;貝多芬的三十二首奏鳴曲為此一時期的經典作品。另一方面,在三樂章的標準結構之外,二樂章和四樂章的奏鳴曲亦不時可見。 十九世紀期間,奏鳴曲的發展以突破古典時期的模式為目標;規模龐大的單樂章奏鳴曲開始出現,例如李斯特(Franz Liszt, 1811~1886)的b小調鋼琴奏鳴曲。與其他的器樂作品種類相較,奏鳴曲在古典時期器樂作品占有的重要地位已不復見。進入二十世紀,新古典主義的興起,使得奏鳴曲再獲重視,但是奏鳴曲作品在形式和內容上更趨自由;樂章數不限,曲式不拘,亦不限於為鋼琴所寫,隨作曲者的作品而各有其不同的訴求。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奏鳴曲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